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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民的歷史

    「遊民」的定義是什麼? 1995年由行政院硏考會發行、林萬億主持的《遊民問題之調查分析》中,對「遊民」一詞的界定是「露宿街頭,無家可歸」。不過該分析報告也援引遊民收容和管理機構的訪談結果,認為更精細的「遊民」界定應指:「無家可歸老人、流浪漢、流浪兒童、街頭精神病人、走失的低能兒、路倒病人、乞丐、不務正業、沿街遊蕩或露宿街頭、公共場所者」。所謂「無家可歸」,一般指的是缺乏一個「房子」的物理空間可以回去。但根據Jencks ( 1994 ) 的說法,the homeless這個名詞是由Robert Hayes 和Mitch Snyder 兩位遊民倡導者用來形容「在街頭遊蕩的人」,它是由個人對家 ( home ) 這個字的主觀感覺或空間意義來決定,而不是單純的以有無物理空間的homeless這個字來定義 ( 轉引自陳治慶,2014: 03 )。也就是說,如果有個人,他本有家庭和住所,但他認為自己不屬於這個家庭,而自願在外流浪,那麼這個人仍被視為“ the homeless ” 。另一個跟遊民有關的名詞是 underclass,指的是「社會的底層階級」,它是由瑞典學者Gunnar Myrdal ( 1962: 10 ) 所提出:「底層階級」是由失業者、無能力就業者及低度就業者所組成的一個弱勢階級,他們是經濟轉型中的受害者。Wilson ( 1987: 08 ) 認為,「底層階級」指的是:缺乏訓練及技能的而無法就業的人、長期失業者、街頭犯罪行為偏差者、長期貧窮依賴救助的家庭或個人。  

    1970 年代,美國紐約時報的索引都還找不到「遊民/無家可歸者」 ( homeless persons ) 的類別,只有幾則出現在「流浪」 ( vagrancy ) 或「住房」 ( housing ) 類別下分散的新聞。從 1981 年和 1982 年,大約每年只有出現 5 個與「遊民」關鍵詞有關的新聞,但 1981 年卻出現有 61 個、 1982 年出現 99 個和「流浪」( vagrancy ) 類別有關的新聞。 1983 年開始,出現了戲劇化的轉變,那年共有82 則「遊民」新聞出現,流浪類別的只有 5 則。1984 年出現 159 則遊民新聞,流浪類別的只有 2 則。1985 年「遊民」新聞出現 235 則,流浪類別的新聞是零則。新聞的關鍵詞從「流浪」 ( vagrancy ) 轉變為「遊民」 ( homeless ),以及「遊民」在報紙出現的次數,也代表了社會經濟結構和遊民型態的變化。Richard Campbell 和 Jimmie認為,流浪 ( vagrancy ) 讓人聯想起過去流浪漢和流動勞工的形象,而流浪者是自願選擇遊蕩和生活在社會的邊緣。然而,「遊民/無家可歸者」的概念是美國中產階級的嚴重裂解,它代表的是「缺乏個人選擇」。「遊民/無家可歸者」意味沒有「家庭」的一切美德,包括安全、穩定、家人、溫暖、鄰居、社區等,同時沒有家庭照護的人,經常會被主流社會排擠到邊緣,成為「低端人口」的一部分 ( Richard Campbell and Jimmie ,1999: 23 )。

    台灣北部地區遊民聚集的地方,大多以台北車站和萬華龍山寺週邊為主。清朝時期,台灣多內地偷渡來台的貧窮、無後之人,他們被稱作「流民」、「遊民」、「羅漢腳」、「棄民」等。「流民」和「羅漢腳」經常聚集公共場所,後來也成為台灣民變與族群械鬥的主要參與者。日治時期將遊民和乞丐視為犯罪者,可強行逮捕與取締,並施以謀生技藝訓練 ( 鍾孝上,1988;王泰升,1999 )。1950年,國民政府來台後,頒佈《台灣省取締散兵遊民辦法》,1968年修正為《台灣省取締遊民辦法》,1973 年台北市政府亦頒佈《遊民取締辦法》,此一時期,遊民仍被掌權者視為治安問題,必須囚禁或壓制 。一直到解嚴後,1994 年台灣省政府才把《台灣省取締遊民辦法》修正為《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》,台北市政府也於同年通過《遊民輔導辦法》,並重新定義遊民為:「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、行乞者」或「疑似罹患精神疾病、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」。再加上 1997 年政府修正《社會救助法》第17條,遊民不再被視為「街頭犯罪者」或「治安危害者」,而是需要救濟和協助的社會福利政策之一環 ( 陳治慶,2004 )。

    戴瑜慧 ( 2016: 208 ) 認為,「無固定住所者」被稱之為「流浪漢」、「遊民」,而現在媒體多稱之為「街友」,甚至出現「街友導覽員」、「街友販售員」等突兀名稱。但「街友」雖強調社會的友善態度,但卻未必是真實的友善尊重,甚至是一種虛假的偽善姿態。台灣官方最早的遊民問題委託硏究調查,是上述林萬億主持的《遊民問題之調查分析》,橫跨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台東市等六個市區,為早期對遊民進行較大規模的調查硏究。2016 年12 月,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,進行台北市 558 名遊民生活狀況調查,發現受訪的台北市遊民,88.7% 為男性、11.3% 為女性;近七成的年齡為 50 至 69 歲;四成以下的教育程度為國小及以下;半數以上婚姻狀況為未婚,三成以上為離婚。另一個調查發現是,台北市遊民生活於公共場所高達 10 年以上者佔了三成以上;在街頭生活 1 至 5 年者佔 26.3%; 6 至 10 年者佔 20.7%;未滿一年者佔 12.7%。遊民露宿街頭,經常發生的狀況依次為:遭人偷竊、被人辱罵、被警察取締及被人毆打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 35.2% 的受訪遊民曾經住過收容安置機構,其中近六成遊民表示不願意再住進收容所,而女性遊民表達不願再住進者高達 88.9%,主要原因是:「不喜歡團體生活」以及「沒有個人的隱私」。由以上調查報告來看,政府並非沒有提供遊民臨時安置處所,只是遊民認為,政府提供租金補助及便宜租屋可能更符合他們的需求 ( 李淑容,2016 )。


    遊民長期處於被主流媒體鏡頭狩獵及論述的「他者」,但遊民自己可以有說話權嗎?如果他們有說話權,那麼他們想說些什麼?戴瑜慧、郭盈靖 ( 2012 ) 的硏究,記錄了2007年為了對抗主流媒體對於遊民報導的失真與不友善,遊民及關懷遊民社團,在公民新聞平台上架設了「漂泊新聞網(Homelessnews)」,希望藉由遊民自己製播新聞,以傳達他們的聲音,並改變大眾對遊民的刻板印象。第一則播出的影音專題報導「街友舉牌實錄」,片長 5 分 20 秒。「街友舉牌實錄」在上傳到漂泊新聞網後,獲得社會大眾五大類的回應:第一類是鼓勵類;第二類是表達對遊民刻板印象的改變;第三類是對漂泊新聞網報導形式的意見;第四類是提出聲援與資源支持的意願;第五類是提供其他遊民相關的訊息。該硏究最後建議,唯有促進弱勢群體使用資訊科技,同時具體改變弱勢者的社經處境,才能消除科技隔離,釋放弱勢者參與媒體的潛能。

    「遊民」的定義也包括「社會底層階級」。所謂社會底層者,在印度指的是「賤民階級」。印度哲學和社會學者史碧娃克 ( Gayatri C. Spivak ) 在〈賤民可以說話嗎?〉(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? ) 中認為,一但賤民能夠自己發言,他們將成為葛蘭西 ( Antonio Gramsci ) 所說的有機知識份子,他們能夠參與對社會的干預,到時賤民將不復存在 ( 曹莉,1999: 175 )。但是,由賤民自己來寫他們的歷史,而不需要精英份子的幫助,有可能嗎?由於印度長期實施種姓制度,社會階層和貧富差距有如天壤之別,要印度賤民自己寫歷史,或者站出來為自己說話,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。因此,印度賤民由社會精英為其重新編寫歷史或為其代言爭取權益,似乎是無可避免的結果。史碧娃克稱這種情況是「死結」( aporia ),但她似乎也沒有更好的辦法。Miller ( 1993 ) 認為,我們應該從「底層的宣告」 ( claims-making from the underside ) 這一新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。Foucault ( 1979 ) 建議,我們應該放大「他者的聲音」,方法是「胸懷地方的、不連續的、不合格的、非正統知識的主張。」媒體採訪者或學術硏究者,他們和弱勢者之間存在著權力關係的不對等,在這種鬥爭中,弱勢者聲音很可能在新聞產製或學術硏究過程中,被不知不覺的「消音」了。甚至,採訪者或硏究者可能誤解弱勢者的意思,而往錯誤的方向解讀,造成「底層人」再一次被權力宰制。因此,我們必須理解弱勢者說話和表達的方式,為何呈現為一種「去政治化」 ( depoliticization ) 的形式?如此才能把看似沒有聲音的弱勢者恢復為主張者 ( 夏曉鵑,2009: 497 )。 

    不過,在「去政治化」解讀弱勢者真正說話意思時,仍有可能誤判。從傳播效果論來看,不管何種傳播管道,即使是面對面的人際傳播,要百分之百的「再現真實」,幾乎是不可能的事。因為我們個人的「前理解」和意識型態建構過程,會把對方所傳達的訊息,往自己可以理解或有利的一方解讀。而考慮到弱勢者表達能力不佳,媒體採訪遊民議題時,大多由社會精英以「精準語言」呈現方式作為遊民的代言人。所謂「精英」包含二類人,一是遊民關懷團體,這一類成員多由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組合而成;另一類是政府的社會、衛生單位人員及民間慈善機構人員。英國學者在硏究「英國獨立電視台」(ITN,British Independent Television News1 ) 有關遊民新聞的報導時發現,遊民經常被鼓勵講些記者們和閱聽眾想聽的內容,而他們的意見也經常藉由慈善機構代表和專業衛生人員「轉譯」 ( translated )。遊民們通常只被允許強調他們「缺什麼」,社會大眾也只是關心他們個人的問題。同時,請遊民來參與官方會議,並沒有提供他們充分陳述空間,他們也不能講自己的故事 (Darrin Hodgetts、Andrea Cullen、Alan Radley,2005: 44-45)。不過,若如史碧娃克所言「賤民沒有說話權力」,則現今社會精英代言仍有其必要性,尤其是遊民關懷團體對於遊民的「代言」。更深一層思考,即使這些精英們,對遊民意見表達有時可能有解讀錯誤或失真之處,同時也沒有代表大部份遊民意見,但是有「另類媒體」和這些精英的存在,至少代表的是遊民一部份力量延伸,他們可以透過代言者,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願。這種意見表達、發聲管道的可貴,已可彌補代言者的傳達失真之處。至於採訪者或硏究者對弱勢者所言「去政治化」解讀,則是另一個層次中,必須重視的努力目標。

    國外有關遊民新聞的硏究,以 Eungjun Min ( 1999 ) 所編著的《閱讀遊民:媒體的遊民文化形象》 ( Reading the homeless : the media's image of homeless culture ) 最為廣泛及深入。該書的12個章節,探討了美國電視新聞、報紙、網路和電影等媒體對於遊民的報導及詮釋,同時學者們也運用不同的框架,從現象學、符號學、文化研究,分析媒體傳播遊民的故事和影像的意圖、特徵及其後果。Eungjun Min 引述媒體記者的話說:「新聞界早已愛上了遊民所展現的特點」 ( The press fell in love with the symptom of homelessness ),然而,媒體所呈現出的遊民的形象並沒有完全準確,他們被媒體和社會科學硏究者描繪為醉酒、亂扔石頭、瘋狂、生病、吸毒成癮者,但媒體建構出這樣的遊民形象,也使得遊民議題普遍遭到扭曲,同時造成閱聽眾在理解這個複雜的社會議題時會有更多的障礙。該書第七章提到,為了硏究電視新聞如何再現遊民形象,Rebecca Ann Linda 和 James A. Danowski 過濾了 3500 小時的電視新聞,想要知道電視新聞對遊民施加多少「不正常」、「丟臉」的標籤在他們身上,結果他們發現,美國電視新聞不但對遊民的報導相對較少,甚至連同情的字眼也都懶得給。不過該書第五章的另一個硏究,卻認為主流媒體的報導如果運用得當,也可以為遊民帶來幫助。新墨西哥州大城阿爾伯克基 ( Albuquerque ) 最大的遊民收容所 “ Joy Junction ” ( 喜悅連結 ),其執行董事 Jeremy Reynalds 就主動連絡主流媒體記者,並且告訴記者許多遊民的故事,讓他們有更多可以發揮的報導題材,同時也藉由這些報導幫助更多遊民募款、創業和找到新工作,以達到「雙重激勵因素」( double motivational factor )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「創造雙贏」。而對國內經常接觸媒體的遊民關懷團體來說,要同時滿足「媒體奇觀式報導」並「協助解決遊民問題」,也經常是他們兩難的問題。另外,Reynalds 還調查在1970年代,當地和地區的報紙,有一種將遊民視為精神病院「前病人」的傾向。Reynalds 認為,遊民新聞報導經常是被歪曲事實的,如果人們和學者能夠在訊息提供和教育上多盡一點努力,就可以改善媒體的遊民新聞報導 ( Eungjunmin Min, 1999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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